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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在石家庄市某某工地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闫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石家庄市建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仓丰路东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9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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