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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3********,汉族,文盲,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释放,同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红绿灯十字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2.6mg/100ml。后依法提取闫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51.68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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