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8年5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阳县**镇**村**街**号,现居住于巨某某**花园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苏******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巨某某文庙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某某文庙路西段时,被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
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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