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镇东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王庙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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