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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喜泉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牧原烤肉城”门口出发调头,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7.9mg/100ml。2020年4月1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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