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鼓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59分许,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苏C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复兴北路与金马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体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1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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