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鼓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59分许,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苏C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复兴北路与金马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体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1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