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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镇**路**小区**栋**单元**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路**号**酒店,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闫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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