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0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中共党员,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驾驶浙EE****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街中心广场交警岗亭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钱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笔录;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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