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7********,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酒后驾驶云GEH***小型普通客车由金平县锦峰加油站驶往喜望桥方向,当日21时25分许,行驶至金平县广播电视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然后将其带至金运路由金河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钱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2.14mg/100ml血。
本院认为,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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