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4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本区**大道某某广场附近其经营的蜜蜡店内,以人民币500元左右的价格上网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后饲养在上述店内。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店铺停止经营而将上述陆龟及龟粮、龟箱等转卖给朋友李某某(不起诉),后李某某将该陆龟饲养在本区**浃**组团**室其经营的布料店内。2020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李某某店内查获上述苏卡达陆龟。经鉴定,涉案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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