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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泰安市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敏、翟安龙,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向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移送案件称:泰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有限公司、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泰安**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藏、转移名下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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