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街出发,往**镇**村方向行驶,至省**镇**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测试值为87mg/100ml。同日0时21分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送至南安市中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