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本市凉州区“云翔”小区茶屋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北关中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6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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