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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州**街**号**门**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钱某某有饮酒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验,在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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