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日,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26191986********,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号,现住瓜州县******号,农民。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0时3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甘F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瓜州县渊泉镇张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祁连街西侧巷道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FA****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