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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员,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路**(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叶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后,以人民币4625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购买疑似苏卡达陆龟1只和疑似豹纹陆龟1只,并由钟某某自行前往叶某某住处取走。2018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查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后,在海宁市南关厢将上述疑似豹纹陆龟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查某某。2018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又将上述苏卡达陆龟以人民币3600元(含运费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查某某,并通过顺风车运送至海宁市**镇查某某处。疑似豹纹陆龟因饲养不善死亡。2020年3月10日,侦查人员在查某某住处查扣疑似苏卡达陆龟1只。经鉴定,被查扣的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账单情况、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海宁市公安局民警陆王斌等两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证人叶某某、查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书;

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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