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1〕Z2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金科世界城小区出发沿鼎山大道往慈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江津长江大桥南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驾的摩托车物证照片;
2.发动机号拓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路段时段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乙醇检验报告;
6.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驶路线图等。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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