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修某某**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由修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由修某某扎佐安置小区往扎佐永昇大厦租房方向行驶,行驶至包南线2270KM+500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将其带到扎佐林场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钟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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