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酒厂附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甘南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大医院南200米左右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7.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钟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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