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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9********,黎族,高中文化,群众,***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昌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琼A*****小型客车,由昌江县**镇**家园小区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县交通管理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扣,经对钟某某酒精呼气检测,钟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被带回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钟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现场照片贰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凭证、扣押笔录及清单;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尹江娜

2020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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