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1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广州**学院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竹松街**巷**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S117)由北往南行驶至进香雪二路西156米时,两轮轻便摩托车车头撞上前方由高某某驾驶临时停放在公交车港湾的闽C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C****挂车尾部,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受伤送院治疗。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4.2mg /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07月18日,钟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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