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罗江县,身份证号码5106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号,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0时36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川F9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进猎德大道支路北6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OOML,钟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钟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8. 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