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栋**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沿瑞金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拐驶入红都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瑞金市红都大道瑞金大桥路段时,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钟某某在现场拒绝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民警依法带钟某某到瑞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0月13日,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认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