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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从云石山乡梅坑圩出发往323国道工商所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钟某某行驶至323国道10公里200米处瑞金市云石山乡梅岗圩路段时,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9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钟某某血样并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钟某某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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