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公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两次将印染助剂(外包装为PRINTINGANDDYEINGAUXILIARY标识)、长舟牌高级精制盐销售给于某某,用于腌制鸭子、鸡、鸡腿、兔子等肉食品,其中销售给于某某印染助剂3400斤、长舟牌高级精制盐1000斤。

经青岛市即墨区盐务局、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内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销售的长舟牌高级精制盐符合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