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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金昌市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栋**单元**楼**。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朋友在本区文化街“缘来酒馆”内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金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9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文化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街南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供述;2、证人赵某某、邓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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