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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不诉〔2020〕84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双排村**号案桌山。因本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苍南县钱库镇往炎亭镇方向行驶。当日22时45分许,金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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