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康县,现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6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红色建设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康县**镇向**方向行使至康县S307线7KM+200M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吹呼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96mg/100ml,随即被执勤交警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171.12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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