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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药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现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黑色钱江牌跨式二轮摩托车(其外甥熊某某所有),由保康路经永宁大道西向东行驶。21时06分行驶至武师附小路段时,遇到前方交警设卡查车,经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8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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