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道**组**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酒后驾驶湘******小车在邵阳市西外街地段将行人伍某撞伤,经检测,金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伍某一万元,取得了伍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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