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白山村**组。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微信号是“Wangyan3456789”的人,后金某某向对方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及照片,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金某某,身份证号码是:2202111970******的居民身份证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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