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8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兆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华园小区高架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98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96.1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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