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20时11分,孔祥友驾驶的黑B****9号夏利牌出租车在**国道拜泉县**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不起诉人鄢某某酒后驾驶的黑B****8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齐齐哈尔市**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鄢某某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目前无受审能力。根据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鄢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孔祥友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车辆拍照;
2. 书证户籍查询单、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关于鄢某某病情说明及简介、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单、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报告书;
3. 被害人孔某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疾病无受审能力,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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