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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103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810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1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M****的小型轿车,行至本市白某某金沙洲建设大道转入广州市环城高速外侧642米处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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