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和谐家园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驾驶浙JD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河埠路河埠大桥旁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