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肃宁县**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9年7月25日由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3日移送肃宁县公安局,肃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郭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泊头市公安局将于某某列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2019年7月5日开始对于某某进行传唤,于某某逃避侦查。2019年3月至6月,郭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为于某某提供资金供其生活使用。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窝藏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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