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至19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内,先后五次窃取该超市在售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63.45元,后被当场抓获归案,民警自其身上起获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