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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岳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云溪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本市云溪区**餐厅吃饭时饮酒,后回家休息。当日23时许,郭某某驾驶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楼区**路**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9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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