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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长春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29日,郭某某因殴打他人,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医疗不能正常进行,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深圳街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8时许,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日联谊医院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陪同丈夫到医院就医,因不满医生对丈夫病情的解释,与医生发生争吵,还将医生办公使用的电脑键盘摔在桌上;当医生欲离开诊室时,郭某某抓住医生的胳膊不放并推搡医生。医院保安赶到后,劝说郭某某离开,郭某某不听劝阻,推搡保安并将保安前胸抓伤。后郭某某被保安带到医患调解办公室处理此事,郭某某对医院的答复不满又开始吵闹,医院工作人员报警。

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深圳街派出所民警袁某某、胡某某,协管员温某某接到报警后依法出警,要求郭某某提供个人信息和电话号码,待她陪同丈夫看完病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郭某某拒绝提供信息。民警对郭某某进行劝说长达一个多小时,她始终不配合民警工作,因其在医院滞留时间过久,对医院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民警强制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两名民警驾着郭某某的胳膊将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她一直挣脱,并故意用手机砸民警袁某某左手,导致民警袁某某左手受伤。

2018年7月13日,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袁某某外伤致左手背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19年6月14日,郭某某赔偿袁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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