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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赊店镇中天平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侦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华府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02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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