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饮酒后驾驶豫R****7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赊店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幼儿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23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42mg/lOOm1。
被不起诉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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