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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23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会泽县会娜线K10+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2㎎/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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