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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金、赵栋,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47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D****2)在西安市高陵区**行驶至**丁字路口西侧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郭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醇浓度为87.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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