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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5********,甘肃省永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住永昌县**镇**房**栋**口**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永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8日3时5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C****8号小型轿车,沿永昌县河西堡镇广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烤肉店”前路段处,将交警队安放在路边的锥形桶压坏后驶离现场。当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驾驶该车到“**烤肉店”前,后河西堡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烤肉店”内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抓获。2020年11月19日,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后提取的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19.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永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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