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单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号红色“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厦十字时,被雁滩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71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