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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单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号红色“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厦十字时,被雁滩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71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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