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6日00时15分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裕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裕华东路警务站处,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的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