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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2时40分,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92.5mg/100ml。后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0.29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能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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