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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阿二靓汤饭店吃饭期间饮酒,于当天23时38分,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F****的黄色奥迪牌小型轿车,途经市政路进入从城大道,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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