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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大学肄业,务工,系鲁******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青岛市李沧区**路**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系醉酒。

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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