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33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街“寻厢记狗肉馆”出来,途经**街中天壹品小区门前时,被正在那里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0mg/100ml,2020年06月03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0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